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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权,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重庆市巫溪县,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指派。
被告人谢锦涛,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乐昌市,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屈剑鸣,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犯抢劫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权及其辩护人周丽平、被告人谢锦涛及其辩护人屈剑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李清权因身负大量债务,遂产生了抢劫卖淫女的想法,并将抢劫计划告知被告人谢锦涛,要求谢锦涛按其计划参与实施抢劫,谢锦涛同意后,李清权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支手枪模型,以备抢劫时使用。
2020年9月22日晚,李清权通过微信搜寻附近的人找到被害人尹某,双方在微信约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李清权与谢锦涛商量好,由李清权先与尹某发生性关系,让谢锦涛以查房的名义到卖淫现场共同对卖淫女实施抢劫。同日23时许,李清权将手枪模型、剪刀、胶带等作案工具装入一双肩包交予谢锦涛,让谢锦涛在深圳市下等候消息。次日0时许,李清权与尹某在上述502房完成性交易后,趁某利超洗澡之机,李清权通过微信发消息让谢锦涛来到502房。谢锦涛来到该房间后,用手枪模型对尹某进行威胁,要求尹某通过手机向李清权转账,未果。随后,李清权、谢锦涛用胶带将尹某手脚绑住,李清权持剪刀对尹某腰部等全身多个部位进行刺扎,并扯断尹某脖子上的项链,用拳脚踢打尹某,尹某仍拒绝给李清权转账,并大声呼救。证人王某听到呼救后,踹开502房门,见尹某被捆绑殴打,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清权,李清权见状,将尹某手机拿走后与谢锦涛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3日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抓获归案,在谢锦涛处扣押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被抢手机),在李清权处扣押手枪模型一支、胶带一卷、手机二部。
为支持上述的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锦涛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锦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清权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权犯抢劫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清权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清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有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清权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李清权认罪与悔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已当庭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李清权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锦涛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锦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锦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锦涛是初犯、偶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谢锦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揭发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2020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李清权和谢锦涛。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锦涛的供述于2020年9月23日找到被告人逃跑时扔掉抢来的手机,并依法予以提取;2020年9月24日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手机一部,华为荣耀10,内存64G,渐变蓝色;被抢的OPP0手机,白色);2020年9月24日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疑似玩具手枪一把,黑色铁质;胶带一卷,透明;手机两部,一部苹果8,内存64G,一部是苹果XSmax256内存,金色)。
4.指认照片若干,被告人李清权对其抢劫时戴的黑色帽子、白色T恤(带血)、铁质玩具手枪、透明胶带、王某划伤其的水果刀、其抢劫时拿走被害人的白色OPPO手机作了指认,被告人谢锦涛和被害人尹某亦作了辨认。
5.证人李某的证言:2020年9月22日23时许,尹某在她住的房间接客(指的是卖淫),嫖客是她自己用微信招来的,我当时在402房,因为我来大姨妈了,所以这段时间不接客,本来我是不知道她在接客的,是王某说她在接客,差不多24时许,王某让我去提醒一下尹某让她上钟的时间到了,但我打电话发信息她都没有回我,我去她房间看的时候发现她房间的灯是亮着的,感觉她出事了,于是就跟王某说让他过来看下什么情况,等王某来了之后,我和王某去502敲门,也敲不开,然后王某就用脚猛踹开,发现里面门口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直接拿了一把枪顶在王某的头上,好像对方说他有枪,这时候我看到尹某从房间冲出来了,她的嘴上被用胶布粘上,手也被胶布绑住了,我看到这个情况,赶紧拉着尹某去我房间躲起来,过了几分钟,王某过来敲门,叫我们去报警,报警之前还把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后来民警询问了我们具体情况。王某踹开门之后就看见里面有一个男的,一个戴着黑色帽子的男子,对方手里拿着一把枪,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对方拿着枪顶着王某的头部,尹某看见我们来了,她就从卫生间出来了,当时尹某的嘴是被透明胶带封住的,双手也是被透明胶带绑住了,我拉着她跑回了我的房间402,锁了门躲了起来,其他就没看到。当时房间除了尹某我就看见一个人,我不清楚那名男子拿的是真枪还是假枪,我听尹某说对方说是去查房的。尹某应该是在厕所里,我们冲进来之后,她就冲出来了,嘴巴还有手上都绑了胶布,尹某说她头部被敲了几下,然后有点红,没有流血。尹某说当时有两个人,有一个人拿枪威胁她,并且把她控制在厕所里,用胶布把手和嘴巴都粘住了,要求她给钱,并且要解锁她的手机,她不配合,然后对方就打了她的头部。我们在这边是准备卖淫的,当时我们和“燕子”及王某商量好了,他们提供场地,我们卖淫后跟他们3:7分,除了我和尹某,还有一个叫“清欢喜”的女孩子在卖淫,她住在一楼。我和尹某之前认识王某的女朋友“燕子”(真实名字不清楚),9月20日我们几个一起去了世界之窗玩耍,当时我们就和“燕子”还有王某说我们之前的老板对我们不太好,不想在他那里做了,想换一个地方做(就是卖淫的意思),后面“燕子”和王某也都同意了,当时说好由王某去给我们租房子,房租也是他出,我们接客的嫖资按照3:7分,我们7,王某他们3,他们也同意了,最后在锦绣新村这边给我们每人租了一套房子。当时“清欢喜”不在,9月21日租房子的时候“清欢喜”过来了,我来大姨妈了,最近没有接客。之前说了我们也会自己微信雷达这类方式自己拉嫖客。如果我们有需要上门去服务嫖客,王某负责送我们过去给客人提供服务。
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王某。
6.证人王某的证言:尹某是我女朋友罗燕的朋友,她是前两天才来深圳的,2020年9月20日,我帮她找了一个房子,她22日才搬到。9月22日本来是尹某的生日,我就和我女朋友准备过来陪她吃宵夜。9月23日0时30分许,尹某的女朋友李某突然发消息给我,说她去尹某的房间敲门没人答应,我就以为尹某生病了,赶紧过来看一下,我女朋友罗燕就没过来。0时40分许我们到了,李某因为住在,我到502房门口的时候李某也到了,然后我们就敲502的房门,里面没人答应,但是我听到里面有声音,我就准备踹门,里面的门就开了,就有一名白色T恤的陌生男子开了门,然后他就突然把我拉进房间,然后掏出一把手枪抵住我的脑袋,我看见尹某在洗手间,她的双手和嘴巴都被胶带绑住了,我当时就意识到她被抢劫了,然后那名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用枪戳我的脑袋,他说如果我再动或者报警就开枪,我出门的时候就顺手把在家切水果的水果刀,带了一把在屁股后面的袋子里,我当时就用左手胳膊抡起手臂挡开抵在我头上的枪然后用右手从屁股的口袋里面把水果刀拿了出来,我就朝那个人的右边大腿扎了两下,我看他的样子当时是准备开枪的,我就又用水果刀扎了他的胳膊一下,扎的部位是靠上面,具体扎到哪里我也不知道,他们两个看情况就往楼下跑去了,我当时也不敢追,我就去看尹某有没有受伤,然后我就下楼去找大门口岗亭的保安求助,警察就马上赶到现场了。尹某是在2020年9月23日0时许,李某告诉我尹某在家里开着灯,但是敲门的时候没人回应,电话没人接,微信也没人回,我就去到她的家里,也就是间发现她被抢劫的。她当时被关在洗手间里面,我从玻璃门看见她被胶带绑住双手,嘴巴上也是绑着胶带,是两名陌生男子抢劫的,一名高个子男子身穿白色体恤,穿深色裤子,白色运动鞋,戴着黑色的帽子和蓝色口罩,另外一个矮个子男子身穿黑色体恤,浅色裤子,白色运动鞋,也是戴着黑色帽子和蓝色口罩,背上背了一个深色双肩包。我不认识这两名男子。尹某说她被抢了一部手机,还有一条项链被拽断了,抢走了一半,其余我就不知道了。这两名男子有使用工具,他们有用胶带封住尹某的手和嘴巴,还有一把手枪顶住我的头威胁我,是一把铁质手枪,样式有点像64式。我用水果刀有造成对方受伤。就是那名白色持枪男子被我用水果刀扎到了右侧大腿,还有肩膀附近,其余就没有了,我就看见这两名男子跑掉了,没有去追。我的左边头部被那名白衣男子用枪砸了四五下,现在有点肿,尹某说她的头部也被砸了,脑袋肿了。
辨认笔录,王某辨认出李清权、谢锦涛。
7.被害人尹某的陈述:2020年9月22日晚上我过生日,我在玩,然后我在手机雷达上面扫到一个人,他问我约吗,我说约什么,他说玩咯,就是约炮的意思,微信上没有说价格,我就告诉他地点,他就来到我的家里,然后大约是9月23日凌晨左右,有一个男子来我家里,他先去了厕所,出来后他问我多少钱,他说400行不,我说可以,他微信转了我400元,然后他就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就把衣服穿好了,然后他又去了厕所,我问他去厕所干什么,当时我也没听到有水的声音,他就说不干什么,然后他就出来了,随后就听到敲门的声音,敲了好几次,当时我没有开,我觉得有点害怕,他要我把门打开,开门之后我看见一个黑色衣服的男子,戴着口罩,戴着帽子,用枪顶着我的头说,警察别动,让我把手机密码打开,让我把钱转给他,我说我哪有钱,我刚搬过来,然后那个冒充警察的男子就和嫖娼的男子一起用透明胶带把我的嘴封住,把手也绑起来,我想叫但是叫不出来,然后那名嫖娼的男子就把我关进厕所里面,然后他们就一起把我推到厕所,然后嫖娼男子就说不给钱,不给就一枪打死我,问我要钱还是要命,然后从黑色背包里面拿出一把剪刀顶在我的腰间,还说抢了这么多次就你这么不要命,我朋友这时候打电话过来我也接不了电话,本来是过生日,约好吃宵夜的,嫖娼男子看到我戴项链就拉我的项链,我用手护着项链,项链被拉扯断了,当时项链在我手上,嫖娼男子说我真是要钱不要命,还用脚踹我腿部四五脚,我看到矮个子(冒充警察男子)示意嫖娼男子算了,嫖娼男子还不肯罢休,这时候就有人过来敲门,是我朋友看我不接电话,喊我过来吃宵夜,我也开了门,我就求矮个子,让他放了我,说我不会报警,把手机还给我就行,就说我的嫖资我也不要了,矮个子说他说了不算,已经把他们逼急了,我说你们这样也跑不出去的,门口有人。我朋友他们就把门踹开了,我当时在厕所,他们在房间里面发生了打斗,我那名女性朋友就把我从厕所拉了出来,我的男性朋友就和他们对峙,我就先和我女性朋友下楼去了,到了四楼之后,我朋友把我拉进她四楼的房间,然后我说报警,我让我朋友帮忙过来报警,过了一会儿我男性朋友也下来了,没打通电话,然后我就和女性朋友一起下到楼下岗亭报警的。抢我的男子是两个人,一个嫖娼男子,一个冒充警察的男子。嫖娼男子是高个子,身高178左右,30岁左右,冒充警察的男子身高160左右,戴着口罩和帽子。他们抢走了我的手机,是白色的OPPO手机,型号不详,找不到购买的发票,是2019年花了1300元在湖南买的,另外项链在抢的过程中,吊坠不见了,钱没有抢走,我有看到一个铁的枪,小的,但是不知道真假,他们把枪敲我的头,当时很痛,当时高个子还有用脚踹我的腿部,我伤势不明显,剪刀是对方包里拿出来的,我朋友有过来和他们斗殴,我听到他们说干嘛,我下去没看到过程,我的微信号就是手机号,我的手机号是183××××4842,手机已经被抢走了,嫖资在我微信里面。
辨认笔录,尹某辨认出李清权、王某。
8.被告人李清权的供述:2020年8月份的一天,我开的店因疫情原因亏损严重,并且那些供应商一直在催我结款,当时我非常缺钱,我就跟我之前的员工谢锦涛说到了通过抢卖淫女来搞点钱的想法。当时谢锦涛也非常缺钱用,于是就同意了,但是当时只是提了这个想法,还没有决定去实施,过了几天后我就在淘宝上一个卖玩具的店铺购买了一只手枪模型的玩具,准备到时实施抢劫的时候作威吓用。后来因为谢锦涛也找到工作了,店铺我还能经营下去,所以就一直没有实施。到了9月22日我和谢锦涛一起吃了晚饭,当时因为供应商说到我再不结款就要起诉我的店,我就跟谢锦涛提到今晚要抢劫卖淫女的这个行动,他也同意了。我在手机雷达功能上找了一个卖淫女,并且谈好了价格,于是就跟谢锦涛说准备动手。23时许,我根据地址来到了龙华街道楼下,我让谢锦涛在楼下等着,等到我发信号他就假装上来查房间,同时我随身携带的包里放着买来的那把手机模型玩具。9月23日凌晨0时许,我安排妥当之后就上到502房跟卖淫女见了面,通过微信付款功能面对面给她付了400元,随后我们就各自脱去衣服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做了十分钟左右我射精了,卖淫女洗澡去了,于是我趁机就发微信让谢锦涛上来。没过多久谢锦涛就上来敲门了,说是查房的,那名卖淫女就开门了,最后谢锦涛冲上来让那个卖淫女不要动,把手机里的钱拿出来,我也把那把玩具手枪掏出来,在她面前晃,并且用事先准备的胶带把她的手脚绑好,随后把她放在床上。但是那个女的一直不肯打开手机,并且说她是刚来做的。没有钱,我看她是真没钱的样子,就说至少把我刚转她的400元还我。但是她死活不肯给,并且嘴里骂骂咧咧的,我看她不肯配合,就让谢锦涛到我包里拿出一把剪刀(我平时包里都会带着,工作用的)来扎她几下,但是谢锦涛拿了不敢扎,见状我又叫谢锦涛去扇她几巴掌,但是他也不敢扇,我看她一直骂骂咧咧,声音很大,于是就把她弄到厕所里面去了。防止被人发现,我看她说了半天也不肯解开手机,于是就准备走了,于是就把那个卖淫女的手机拿上,防止她报警,我们正准备离开的时候,房间门被打开,进来了一男一女,我们因为是第一次这么干,顿时就慌乱了,我就拿着玩具手枪指着那个男的,让他不要动,随后我就让谢锦涛先跑,那个卖淫女也跟着跑出去了,我一直用玩具枪指着那个男的,准备让他到房间内,我出去关上门就跑,每想到情节之下,门没关上,那个男子一下子就拿出一把水果刀,我就跑,那个男的就追我,我没跑多久就被那个男的扎了一下脖子后面,但是我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就一直跑,我跑了没多远就把手上的玩具枪扔到了一个白色的管子里面,就跟着谢锦涛跑,不知道跑了多久就搭了一辆电瓶车去龙华人民医院治疗了,当时流了好多血,我刚做完手术就在医院被民警抓获了,随后我们就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们是2020年8月份的时候有抢劫卖淫女的想法的,具体是哪一天记不得了,因为我的餐厅亏损严重,想通过这种方法搞点钱,谢锦涛听到这个想法后他表示同意,因为他也缺钱,之所以在9月22日晚上实施抢劫是因为当时供货商逼急了,所以我才产生了弄点钱的想法。那把玩具枪就是抢劫时吓唬卖淫女用的,玩具枪是黑色的、铁制的,长约10厘米,无法击发,是在淘宝上花了100元买的,我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把卖淫女手绑起来,嘴巴也封上了。透明胶带是很久以前在一个小店买的,整个过程中我们没有伤害卖淫女,都是吓唬她。我们没有抢走任何东西,手机本身也没打算抢走的,我是打算让谢锦涛把手机拿走,不要让她这么快报警的。但是没想到准备走的时候遇上这么一个情况,情急之下就没有顾忌到手机的事情了,只想着跑。但是后来跑掉了之后听到谢锦涛说手机随手扔到了一个垃圾桶里,我们也没想着去拿。我们有抢那个卖淫女的项链吊坠的动作,我们准备走的时候看到她脖子上有一条项链,就准备去抢,但是她一直反抗,我也没抢走,就算了,我当时上身穿着白色体恤,下身穿着黑色的短裤,后来离开的时候戴着一顶黑色的帽子,我脖子的右侧被刀划伤。
我们什么都没抢到,卖淫女的手机我们不打算抢的,但是确实是在慌乱中拿走了,后来谢锦涛把它扔在一个垃圾桶了,被公安机关找到了。我有嫖娼行为,我和那名卖淫女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支付了400元的嫖资,我有射精,我的伤是在逃跑的时候被那名进门的男子用水果刀划伤的。我跟谢锦涛一起去抢劫的,是我提出要去抢劫的,我没有胁迫谢锦涛去抢劫。
辨认笔录,李清权辨认出谢锦涛、尹某、王某、李某。
9.被告人谢锦涛的供述:2016年的时候我在深圳市龙华区打工的时候认识了李清权的人,是重庆人,比我大我当时就叫他“权哥”,后面我们两就一直有联系,2018年我在他自己开的餐厅也上过班,等到了年底我就离开了李清权开的简餐厅,到了2020年8月30日我到了深圳打工,然后他联系我说生意做失败了,还说借了高利贷,他说“咱们盯一个目标,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给她拍裸照之后勒索她,叫她给钱”,我当时就表示不同意,之后在9月3日我就去龙岗坂田雪像的一家餐厅打工去了,后面权哥就一直联系我叫我去搞,到了9月9日晚上20时许我下班在餐厅租的房间休息的时候,就有李清权找到了我,然后在车里“他就说你做不做,我就差一个帮手,我一个人办不成”然后我表示拒绝之后,接着他就从座位旁边的储物柜里拿出一把黑色的手枪,然后跟我说家伙都带来了,叫我一起干,但是我没有答应,然后我就分开了,到了9月10日晚上的时候,我发微信跟他说你还想着干那事,他就说是的,然后我就劝他不要干了,到了9月15日的时候我就把工作辞了,让他到我工作的地方接上我,然后送到龙华这边,到了9月16日下午,李清权又问我想好了没,要不要一起去干,我当时也很犹豫,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也没有说不去,然后之后的这几天就这样一直拖着,直到9月21日晚上22点左右,我就去到他租的地方(南方明珠商业城3栋B322房),然后我们就一起聊定目标的事情,他说要不这样,把目标盯在了卖淫女身上,找那种不上门服务的,去找卖淫女有自己房间的,我说还是不行划不来也行不通,后面我们聊天到第二天的凌晨3点多,这时候他让我去赛博酒吧盯人,然后他就去睡觉了,但是我没有去,然后我就去网吧上了一个小时的网,后来就到自己的住处睡着了,到了9月22日18时左右,李清权发微信说昨晚有没有去酒吧盯人,我当时说没有盯到,然后就又去上网了,上到晚上20点多的时候,李清权发了一张微信截图给我,是他跟卖淫女的微信聊天记录,我就回了一句“能不能行啊”,之后我就去到他租住的房子里面,刚开始先在他那里玩了一会,到了晚上21点多的时候,我们就出去吃宵夜了,李清权把一个黑色的双肩包给了我让我背,我知道里面有手枪、胶布、剪刀、口罩和帽子,吃完宵夜权哥就叫了车,然后就直接打车到,到了5楼之后,李清权就进了502房,他让我在楼底拿着包等他,他进去之后又发微信给我说让我在了楼梯那里等他10分钟,10分钟之后我过去说查房,等我进去之后他会给我使眼色,然后我就从包里拿着枪指着卖淫女,后来我也是按照他之前微信说的做了,我敲了门说查房,过了一会房门打开,我就慢慢的靠近卖淫女,然后李清权跟我使眼色我就从卖淫女后面搂住她并用枪指着她,并且嘴里说抢劫,我只要钱不要命,然后那名卖淫女就说她没钱,这时候李清权就从我手里拿过去枪,让我把胶布打开,然后我就从包里把那胶布打开,接着我控制住了那名卖淫女,李清权就用胶布先缠着那名卖淫女的双手,之后用胶布把卖淫女的嘴给封起来,当时卖淫女是坐在床上的,李清权就拿枪指着卖淫女的头部,就用枪顶着卖淫女的头,让她把手机锁给解开了,把钱给他,然后卖淫女也没同意,一直僵着,然后我们就把卖淫女弄到厕所里,让她在厕所的角落处,在厕所的时候,李清权用脚踹了卖淫女大腿两下,还从包里拿出剪刀盯着卖淫女的大腿处,让她给钱,然后李清权还用毛巾包住手枪装作要开枪的样子,你再不给钱就要开枪,然后卖淫女死活都不肯给,之后李清权让卖淫女退还嫖娼的400元,但是,卖淫女也没有退还,这时候房门被打开了,进来一男一女,那个男的就开始给对话吵了起来,当时场面很混乱,两人互相推搡,我就溜到门口,然后他们就互相打了起来,我看见李清权把手枪拿了出来,说我有这个,那个男的拿了一把短刀出来说我也有,李清权就在门里用力往里面退了那名男子,然后我们就往外跑,在跑的时候我看到那名男子有拿短刀刺向李清权的颈部那里,然后我们两个就往外跑,跑到巷子的时候,李清权就说他被搞了一刀,我看到李清权右耳流了好多血,然后我们就往龙华分院去,在去的过程中,李清权把手枪扔在拐角的一个水管里面,之后我们就去龙华分院简单包扎了一下,在分院的时候我们又发现李清权的右大腿也被划了一刀,然后又去龙华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在龙华医院门口将剪刀、李清权的上衣都扔到垃圾桶了,过了一会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然后我们就带着民警去指认现场并找回来作案工具,之后就将我们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了。是李清权提出去实施抢劫的。我们最开始的时候是9月1日左右,李清权就说能不能一起去搞一票(意思是盯一个目标,然后在一个没人得地方绑住对方,然后给她拍裸照,以此威胁对方给钱),可是我一直在拖延时间,都在反对,直到9月22日晚上的时候,我们吃完宵夜之后李清权就打车带我来到,我才知道他带我过来是真的抢劫。我们抢了一个卖淫女,这个卖淫女是李清权找到的,地点在,当时李清权就带我过去了,我们去实施抢劫带了一个黑色的双肩包,里面有黑色手枪、胶布、黑色小剪刀、口罩和黑色帽子,这些工具都是李清权提供的,这些工具是我带进房间的,当天从李清权的住处开始我就一直背着这个包。我知道包里的东西是抢劫用的。李清权让我背的,他没有胁迫我去抢劫。是黑色的铁制手枪,李清权说是他托一个朋友花了6000买的,我看过感觉不是真枪。我们本来是要抢钱的,但是没有抢到,后来李清权就让我把卖淫女的手机拿走了。我没注意看是什么样子的手机。李清权找到事先联系好的卖淫女,到了卖淫女的房间李清权先进去跟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嫖娼),之后我在10分钟之后说是查房,然后掏出枪,言语威胁对方给钱,对方没有给钱,然后李清权就拿出了我带的枪,用枪用力顶了卖淫女的头部两三下让其转钱,同时我也拿出剪刀抵着对方的大腿,对方说没钱之后我们就用事先准备的胶布将卖淫女的双手和嘴封住,随后将卖淫女拉近厕所让其解锁手机转钱,对方不肯解锁,权哥就用脚踢了卖淫女大腿两脚,最后将卖淫女的手机拿走了,被抢的手机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了。当时李清权用枪指着对方,然后我就从包里拿出胶布打开,接着我就控制那名卖淫女,李清权就用胶布缠着卖淫女的双手,之后又用胶布把卖淫女的嘴封起来。我没有打卖淫女,李清权有用枪指着顶了卖淫女头部两三次,还用脚踢了卖淫女的大腿两脚。李清权身上的伤是在抢劫卖淫女时,卖淫女的那名男性朋友随身携带的短刺刀刺伤的,我当时上身穿的是一个黑色的T桖,裤子也是黑色的长裤,带了黑色的帽子和口罩,李清权穿了白色的短袖,权哥有戴眼镜。我没有去抢项链,李清权有去抢项链,但是没有抢到,是李清权先同卖淫女沟通嫖娼,随后我冒充查房,让对方给我们转钱。李清权天天烦我,我就受不了了,觉得这次干完之后就不会烦我了所以我就去抢劫了。
我有抢劫卖淫女,我有同伙,枪支等作案工具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没有殴打那名卖淫女,李清权在抢劫时有受伤,我没有受伤。
辨认笔录,谢锦涛辨认出李清权、尹某、王某。
10.鉴定意见,(1)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粤广正[2020]临鉴字第A3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清权右枕颈部见7cm缝合创,右大腿见3cm缝合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粤广正[2020]临鉴字第A3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尹某右颞部触及3cm×2cm肿胀,压痛(+),诉右大腿,右腰部被打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公(龙)认(仿)字[2020]007号《深圳市公安局仿真枪认定书》,被告人李清权身上搜到的枪支不具备发射弹丸功能,不是仿真枪。
(4)深圳市龙华区价格认定中心深龙价认定[2020]06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的白色OPPO(A114GB+128GB全网通)手机价值833元。
11.深公(龙华)刑勘[2020]4-0741号现场勘验笔录,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于2020年9月23日5时0分至5时59分对深圳市龙华街道8502房进行勘查,民警在该房的卧室桌子南侧垃圾篓内提取到避孕套1个、纸巾1团,在厨房灶台上粉红色被子表面提取疑似斑迹1块,在通往四楼楼梯的第一、三、四个台阶表面可见滴落血迹。现场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拍照,并绘制现场图。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尹某因卖淫于2020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13.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清权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策划、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锦涛协助他人抢劫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清权、谢锦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清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锦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缴获的涉案玩具手枪一把,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白色OPPOA11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高林梅(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